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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未按规定得到补偿 闫小芹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胜诉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05-12 15:00:00 浏览:-

2005年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村民王某居住地进行城中村改造,王某的房屋被拆除,但是王某并未得到应得的拆迁补偿。为此王某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被驳回。无奈之下王某赶到北京,向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闫小芹律师同王某进行交流详细的了解了案情之后,接受王某的委托,并与其签订案件委托合同。

代理案件之后,闫小芹律师多次前往郑州等地进行深入的调查。经过调查发现:

1、王某未得到补偿的依据是其之前同村委会签署的《X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办法》,并得到补偿款6万元,比之按照郑州市拆迁补偿方案中应得的“1:3”的补偿原则相差甚远;

2、王某的宅基地属于集体用地,拆迁时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村委会同王某签署的《补偿办法》和村委会的拆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村委会并不具备主体资格。

3、村委会对王某签订的拆迁协议行为的实质属于集体土地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行为,村委会并没有法律规定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职责权限。

4、虽然拆迁时间为2005年,但是王某在这段时间内一直就宅基地补偿问题一直在主张权利,因此并不属于原告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期限。

在搜集相关证据之后,闫律师向郑州金水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9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审。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被告X村村委会在2005年进行拆迁时没有对原告王某进行补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介绍

闫小芹律师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主任、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十年的积累沉淀,使闫律师形成了沉稳大气的办案风格,往往面对错综复杂的诉讼案件,能及时帮助当事人理清其中的矛盾和情感,从情与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擅长出庭,庭审风格稳重、犀利,语气坚定、强势,从根本上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执业十年,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出色的思辩能力、干脆利落的办案风格和极强的行动力,闫律师已帮助众名当事人解决了民事难题。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是“信用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诚信律师事务所”、“北京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唯一合作律所、 “大数据类公司专业法律顾问单位”。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官网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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