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律壹读 >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

服务热线:400-053-096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从轻辩护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7-12 17:11:00 浏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并不少见 ,《刑法》对此罪也有严厉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推荐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3000余起成功案例,信之源北京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首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从轻辩护

案情概述:

被告人在担任北京某公司副总的2年8个月间,与市场部员工一起向社会公众借款4000万余元。收到借款后,按公司规定15%作为市场部的开支和业务提成,剩余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外,其余款项去向不明。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将被告人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之源律师辩护: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家属委托后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信之源13年专注刑事诉讼的律师事务所,高端律师团队不仅具备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此案,信之源律师团队做了详尽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是信之源律师团队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比分析,可见集资诈骗罪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为此,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进行了更轻罪名的辩护。

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对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放任他人非法占有的间接故意,依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公司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之便控制、转移集资款的行为及后果,依法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三、被告人受雇于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的领导安排下实施,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采纳信之源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之源辩护律师对案件性质的准确把握,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与亲属对决结果非常满意,被告人也真心悔改,表示不再上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推荐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3000余起成功案例,信之源辩护律师会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


咨询咨询 QQQQ 微信微信二维码 地址地址 TOP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