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律壹读 >成功案例

服务热线:400-053-096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闫小芹律师代理二审胜诉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09-22 10:26:00 浏览:-

叶某与高某1、高某2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高某1、高某2将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叶某需要在十日内配合高某2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女王某名下且诉讼费由叶某承担。叶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委托我所闫小芹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闫小芹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的询问了案情,并对案件的各项证据及一审判决书后,提出: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

1、高某1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2、一审法院对本案合同主体认定不清。王某并未参与合同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王某既非原告,亦非被告,一审法院判令叶某配合高某2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显然是对本案合同主体认定不清及对法律适用错误。

3、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错误。

4、一审法院认定叶某与高某2、高某1自2002年10月20日和2007年7月3日,转账的24万元系购房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5、一审法院对于叶某委托高某2出售房屋的《公证书》的性质认定属于主观臆断,违背事实,有失公允。

6、一审法院认定,高某2一家对涉诉房屋进行了多次装修,叶某均未提出异议,继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7、一审法院认定高某2、叶某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1、一审中,叶某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高某2提交的录音证据进行同一性、真实性、原始性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属于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未准许第三人林婧参加诉讼,属于程序违法。

三、一审法院的裁判存在以下法律适用错误

1、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认定高某2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一审法院判令叶某配合高某2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一审法院判令叶某配合高某2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并以此为理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5X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高某1、高某2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高某1、高某2负担(已交纳7450元,剩余2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高某1、高某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闫小芹律师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主任、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十年的积累沉淀,使闫律师形成了沉稳大气的办案风格,往往面对错综复杂的诉讼案件,能及时帮助当事人理清其中的矛盾和情感,从情与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擅长出庭,庭审风格稳重、犀利,语气坚定、强势,从根本上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执业十年,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出色的思辩能力、干脆利落的办案风格和极强的行动力,闫律师已帮助众名当事人解决了民事难题。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是“信用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诚信律师事务所”、“北京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唯一合作律所、 “大数据类公司专业法律顾问单位”。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官网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咨询咨询 QQQQ 微信微信二维码 地址地址 TOP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