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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上救人被索要医师证,万一失手是否需要担责?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9-03-20 17:32:00 浏览:-

前几天,在D3563次列车上,一名男性乘客陈某突然发病,列车工作人员紧急通过广播寻找医生,刚好在列车上的陈医生听到广播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对旅客进行积极救治,旅客遂转危为安。

但在陈医生救完人准备返回自己的车厢时,被列车乘务员叫停,让她出示医生证。在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医师证后,列车乘务员又提出查看其身份证和车票、拍照存案,以及要求她写一份情况说明并签字。


救人现场


话说这签这个字的原因是什么大家应该都明白。可能是觉得这件事被网友们热议了,昨天,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南宁客运站官方微博就“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发布了一则致歉声明:

而这件事今天引起了大量网友的讨论,我们从这个致歉声明中也能看出来,最后给道歉还用的理由是沟通不畅,先不说这个行为是否正确,但让好人们寒心是没错的。

闫小芹律师

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医生在此类场合紧急救助病人的时候,是否必须得有医师资格证呢?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 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所以,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医疗行业从业者在紧急医疗状态下现场施救,哪怕超出了自己的专业背景,也不是非法行医。

那么,万一医生失手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闫小芹律师表示:

根据《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其实大家不知道的是:这条规定原本背后还有一条,只不过被删了: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但为什么要删除呢?

当时的人大代表们认为:

既让人做好事、又要人承担责任,不太合适,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既流血又流泪。

他们表示:紧急情况的发生具有突然性,见义勇为者自身也承受风险,有时很难避免重大过失,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会让社会价值受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导致出现没人救助他人的后果。

因而,最后代表们一直表示赞成删除最后这一条,而修改后的这条就最终变化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如果医生朋友们以后遇到紧急需要救治的病人,可以免除后顾之忧,这样也能让大家做好人做的安心。

若您也有此类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咨询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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