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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查获38只玳瑁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国保二级野生动物收购、出售均违法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7-28 17:32:00 浏览:-

近日,广西边防查获一批非法贩运的玳瑁制品,共计38只,最小的长约30厘米,最大的超过60厘米!经有关部门鉴定,单个案值从2千元至3万元不等。目前,该起案件已移交当地渔政部门处理。

广西查获38只玳瑁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国保二级野生动物收购、出售均违法

玳瑁一种海龟,是现存最古老的爬行动物之一,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严禁出售、购买、利用、携带、寄递。

玳瑁因为外壳天然的花纹和光泽难逃偷猎者毒手,而为了保持玳瑁外壳的天然光泽,有贩卖者竟然用开水将它活活烫死,实在是残忍至极。

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均违法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介绍,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买卖、甚至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是违法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穿山甲属于刑法所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

同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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