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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注意事项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09-03 16:07:00 浏览:-

司法实践中,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商标使用、专利、企业标志等方面,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所引发的纠纷。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注意什么呢?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加盟特许经营分为直接特许经营、分区特许经营、复合式特许经营、开发式特许经营四种类型。

(1)直接特许经营,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专指特许人授受许人在一个规定区域内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且受许人直接进行加盟店的经营。

(2)开发式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条件下,建立若干特许经营单元的特许经营发展模式。受许人除了向特许人购买特许权的使用权外,还被授予了区域开发权。受许人不仅可以建立一家加盟店,而且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加盟店进行特许经营业务。受许人开发多家加盟店的行为无须向特许人另行申请。

(3)分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在特定区域内将特许权独占授予分特许人,再由分特许人转授予直接从事经营的分受许人。分区特许经营是分区域开展特许经营的方式,涉及主特许人、分特许人、分受许人三方当事人。主特许人把自己的产品、商标、商号等的使用权出售给某个区域的分特许人并允许其在该区域内代表主特许人向该区域内的分受许人授予特许权,分特许人既是主特许人的特许权的有权使用者,又具体负责一定区域内的特许权的授予。因此,在分特许经营中,就会存在两份不同的特许经营合同,是主特许人与分特许人签订的《区域总特许经营合同》,二是分特许人与分受许人签订的《区域分特许经营合同》。分特许经营扩张速度较快,在跨国特许经营中较为常见。

(4)复合式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占特许权授予受人,受许人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再行授予其他加盟者。在复合式特许经营中,该受许人一方面具有受许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自行从事被特许的业务,同时又具有区域特许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区域内授权给其他受许人经营被特许的业务。

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商标使用合同纠纷的区别。特许经营行为中,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合同副本必须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在特许经营实务操作过程中,双方要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但我们在判断案由上要从整体的法律关系性质考虑,如果一个行为只涉及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那定“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无疑,但如果许可的是组合的经营资源,如商标、专利、经营模式等,那么,也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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