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法律壹读 >新法解读

服务热线:400-053-0960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5-22 10:21:00 浏览:-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新法解读: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原因

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修订《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二、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分工更加科学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使用、行政处罚等环节主管部门均为国家农业部门。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三、在农药登记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新法解读

四、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五、农药经营方面完善规定

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且应当保存2年以上。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且应当保存2年以上。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等。

随着《民法总则》的生效实施,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故建议经营者采购、销售台账保管3年以上。

六、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完善规定

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且应当保存2年以上。建议保持3年以上 ,理由同上。

农药管理

七、完善监督管理,规定农药召回制度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八、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无证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主要法律服务业务为股权培训、股权的法律服务、对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非诉业务、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服务、刑事案件等。服务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

咨询咨询 QQQQ 微信微信二维码 地址地址 TOP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