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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民警一定是妨害公务罪?界定罪名的第277条刑法解读!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8-03-02 13:57:00 浏览:-

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大幅度上升,在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殴打民警一定是妨害公务罪?界定罪名的第277条刑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信之源刑辩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孙宇光为大家讲述一起经典的殴打民警妨害公务案的始末: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海淀区某酒店前殴打行人黄某,之后黄某拨打110,接到报警后,海淀派出所民警白某等人即刻前往现场制止。到达后,被告人在白某等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执法民警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白某眼部,致使被害人白某右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某被审查归案。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因之前就先行羁押了将近九个月,所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即被释放。

【辩护意见】

一、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三、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四、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李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孙宇光律师点评】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到此案之后,便委派孙宇光律师做为李某的辩护人。孙宇光律师在接手此案以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做询问笔录,查阅案卷,积极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在与受害人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时,受害人要求给付五万元。在孙宇光律师的努力下,本案在庭审中,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诉。并且受害人对赔偿数额也做出了让步。检察院重新起诉之后,被告人家属也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给付其医疗费等一万元。

【孙宇光律师解读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孙宇光律师提示:通过本案例,发现妨害公务罪与一般治安处罚案件的界定是值得探讨的,遭遇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及时重要的。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北京刑事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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