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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光律师专栏|认罪认罚制度下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要求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09-09 14:14:00 浏览:-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有了很大的影响,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转变自己的辩护理念来应对越来越多的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制度对于刑事律师的影响是全方面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罪认罚新制度下对刑事辩护律师新的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下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影响主要有:有效辩护的理念转变、辩护重心前移至审前程序、辩护的方式由抗辩转为沟通协商、辩护的重点在量刑协商、部分轻罪委托律师辩护率进一步降低、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增多等等,在这些影响下,认罪认罚案件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也就有了新的要求:

1、提高对案件快速精准识别的能力。认罪认罚案件不是让律师不作为,反而因为流程快,重心前移,对律师快速精准的进行全案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是否遗漏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等审查工作最短在几日内就要完成,一旦“认罚“,实体处理结果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便已基本确定,虽然允许撤回,但当事人会因此失去量刑优惠,甚至受到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隐性的从重处罚。

2、提高对于瑕疵案件的预判能力。律师应摒弃单纯辩护人的思维,需要从法官角度考虑问题,判断在犯罪事实存在,仅程序上的问题以及证据上的欠缺能够让案件获得无罪可能性的几率,衡量是否接受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同时,考虑到被指控人不认罪认罚,则指控方会面临指控失败或工作量显著增大的风险,以此作为与检察官协商的“筹码“,力争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寻求双方的平衡点。

3、提高与办案机关的协商能力。一是强制措施的协商。考虑到办案机关的考核指标,新政策施行前期的宣传需求,年终向人大作工作报告需要数据支撑,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有提升空间,要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二是量刑协商,律师角色不能异化为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的“见证人”。与认罪合意不同,认罚合意的达成过程中有更大的协商对话空间。通过充分沟通,以在量刑建议中吸收辩方的量刑意见为目标,实现有效的量刑辩护。有效的协商是以充分的阅卷、准确的定性、量刑为前提,沟通谈判的能力也不可或缺。

4、提高量刑能力。量刑是认罪认罚案件讨论的重点和控辩协商的重要内容。在以往,量刑规范化均是法院刑罚裁量的要求,检察机关很少涉及,律师更不涉及。改革后,检察机关在学,律师也应当学,在量刑协商时双方才有共同基础,才能在法律范围内过招,而不是异化为盲目的讨价还价,才能进行实质性协商,而不是一旦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而检察机关不同意,便视为“不认罚“。

现阶段量刑规范化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各地区的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未涵盖的罪名,可以参照管辖法院近三年内同类犯罪判决的平均刑期。因为法院需要考量同类案件的判例,避免出现量刑畸轻或畸重,“同案不同判“,有时会根据平均刑期反过来调整量刑过程中起点刑,量刑情节调节幅度,甚至动用20%自由裁量权以达到类案平衡。意义在于,检察院量刑建议较平均刑期高时,因其有量刑建议采纳率的考核指标,在与检察院量刑协商时提供以上数据,会受到重视,接受程度也比较高。

需要提醒一点,量刑建议高采纳率是以宽幅度为代价的,在协商过程中尽量争取让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压缩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使量刑相对确定,从而避免法院最终选取量刑幅度的最高值,与当事人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发生。

孙宇光律师

孙宇光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 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

作为一名北京本地律师,很多当事人形容孙律师“宁折不弯、不畏强权”。“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都需要我们去守护。”孙律师坚持用法治之刃努力维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公正。

近年来,孙律师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是“信用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诚信律师事务所”、“北京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唯一合作律所、 “大数据类公司专业法律顾问单位”。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信之源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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