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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光律师专栏|刑事律师争取不起诉决定的几种情况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07-27 15:59:00 浏览:-

我国刑法有“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较于无罪辩护,不起诉决定容易操作的多。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刑事律师争取不起诉决定的几种情况。

不起诉决定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实践中,因客观方面存疑不起诉主要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方面。

1、证明嫌疑人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犯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多种多样,但其表现可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证明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包括证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证据不足。

2、证明犯罪嫌疑人造成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

危害结果,包括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禁止的某种行为,或者实施了具有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性行为。因证明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存疑不起诉主要集中在盗窃、职务侵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中。

3、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如果要让行为人对某种结果负刑事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特定的因果关系。相反,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二、证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

犯罪主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二是有关犯罪主体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这决定着罪或非罪。

三、证明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

1、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犯罪故意或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在某些案件中往往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

在有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目的,则不构成该罪。

四、证据系非法证据,无法采信和产证属实

这种情况很好理解,如果律师能够证明辩方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的证据等,那么该证据就无法采信和产证。控方无证据证明有罪,按照存疑不起诉原则,检察院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五、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会收集到很多证据,但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无法采信任何一个,所有的证据便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只能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决定。

存疑不起诉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的存疑不诉并不是“免罪金牌”,在作出存疑不诉之后,如果侦查机关又发现了其他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还会重新启动公诉。因此,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仍然要持续跟踪案件,防止侦查机关“卷土重来”。

孙宇光

孙宇光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 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

作为一名北京本地律师,很多当事人形容孙律师“宁折不弯、不畏强权”。“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都需要我们去守护。”孙律师坚持用法治之刃努力维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公正。

近年来,孙律师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更是“信用中国•律师行业十大诚信律师事务所”、“北京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唯一合作律所、 “大数据类公司专业法律顾问单位”。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信之源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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