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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从45条增至61条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12-11 13:03:00 浏览:-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 7 章扩展为 10 章,由 45 条增 加为 61 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如: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 业促进工作。

「新法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从45条增至61条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如: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 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 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如: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 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20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四是增加权益保护专章;如: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 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 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 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是增加监督检查专章。如: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 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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