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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解析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7-04 13:22:00 浏览:-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是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解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事案件律师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就是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解析,大家都了解了吧,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等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件情况,弄清对被害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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