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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律师获当事人锦旗致谢 赞扬信之源为民解忧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12-19 14:17:00 浏览:-

2017年12月13日,姜红(化名)女士来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法律卫士,为民解忧”的锦旗交到了闫小芹律师手上,姜红女士长达一年的房产纠纷案件以一审胜诉告终,只能通过送锦旗这种传统又充满感情的方式向闫小芹律师表达了内心最真诚的谢意。

闫律师获当事人锦旗致谢 赞扬信之源为民解忧

【案件介绍】

2016年12月18日,姜女士在所居住小区内购买了李强、李刚兄弟俩的三居室,并支付了20万的定金。2月27日,李刚突然以哥哥不知晓卖房为由毁约,同时拒绝双倍退还定金赔偿姜女士的损失。李刚、李强不守诚信的行为,使得姜女士在出卖自己的房屋之后,无法在短时间内购买到同等价位、同等条件的房屋,给姜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多次调解无效后姜女士选择委托北京市信之源的闫小芹律师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闫律师在深入了解案件之后,发现案件有几处难点:

1、 李强、李刚兄弟俩所出售的房屋为继承而来,属于央产权房屋,未办理上市相关手续,不能正常出售。

2、 李强、李刚兄弟俩的房屋目前属于共有房产,产权不清,必须两人同时签署方能有效。

3、 李刚开具的收据没有体现房价金额等重要信息。

4、 姜女士为了购买李强兄弟俩的三居室已经出售了自己原本的住所。

根据已有的证据,闫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诉讼意见:

1.姜女士出示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刚向其提供了涉案房屋产权证,以表示购房的诚意,兄弟二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认可,但房屋仍登记在二人母亲名下,母亲去世后,二人并未最终决定是否出示涉案房屋,要先行将房屋通过公证继承到二人名下后再做打算。

2.姜女士出具与李刚的微信记录,证明李刚与李强协商一致,同意将房屋以8000000元价格出售,李刚对微信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无法反应证言目的,姜女士进一步提供录音一份及证人的证词,上述内容,李刚对录音真实性认可,证人就其书面证言出庭作证,李刚主张该证言与本案无关。李强表示不知情况。姜女士进一步提供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李刚曾口头同意房屋售出后,按其违约双倍返还押金40万元,但李刚未签字就走了,李刚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3.姜女士出示李强给其发送的短信记录一份,内容为:当时带您看房时我弟弟的安插在您看房前后的也有去他人看房......。李强对短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4.姜女士提供调解书一份,证明因信赖李刚的缔约诚意,其将自己名下的原有住房出售以凑齐购房款,现李刚、李强不同意缔约,导致其无房可住。李刚、李强表示此调解书与本案无关,姜女士进一步提交网上打印材料,证明涉案小区在其与李刚签订定金合同时有另一套同等条件和价位的房屋,而目前同等条件的房屋增值至10100000元,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李刚、李强对上述打印材料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强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姜红200000元,并赔偿姜红200000元;

二、驳回姜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由姜红垫付),由李强李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介绍】

闫小芹律师

闫小芹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 诉讼部副主任律师

● 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擅长领域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副主任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已具有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其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善于沟通,尤为擅长解决:

1、合同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

3、拆迁补偿纠纷

4、债权债务纠纷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婚姻家庭纠纷

7、劳动合同纠纷等。

更多案例:

1、北京乐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华怡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3、北京万巨辛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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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律师的办案结果姜女士很满意,姜红女士坦言道,其前前后后联系的律所有5、6家,有些律师可能工作忙的缘故,沟通不是特别顺利;有些律师可能顾及没有签署委托协议,解答不是很清晰;唯有闫小芹律师无论是沟通次数还是解答态度、解答专业度都令其极为满意,并为她挽回了损失,获得了赔偿。对此,闫小芹律师表示:每一个当事人的信任都是无价的,在今后的律师工作中,将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尽心尽力回报当事人的信赖与认可!

闫律师提示:房价的飙升或者突降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毁约的关键因素,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个人在购房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购房前的准备,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就是说在购房前购房者应该对你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

第二,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这里包括签订补充条款。交付定金,签订认定书,选择付款的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销售或者叫预售登记。

第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在办理完登记后,签收“两书”,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闫律师说,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程序步骤,如下:先行委托律师调查开发商信誉及资质查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在交纳定金前,了解将要签订的买卖契约并确定全部条款;交纳定金时须约定,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对契约达成一致意见,定金应当全额退还等。开发商签约时的所有承诺,应当明确写入正式合同。同时,购房者应当注意保存好买房过程中的有关证据、材料,不要盲目听信开发商没有书面保证的所谓承诺。如遭遇房屋买卖纠纷,立即致电信之源为您竭诚服务,最大限度挽回您的损失!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北京信之源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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