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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不服北京海淀公安分局行政处罚 韩翔律师代理案件行政诉讼胜诉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10-13 15:50:00 浏览:-

2019年6月3日于某同第三人张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发生斗殴行为,北京公安局受理之后,对于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于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委托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韩翔律师处理此案。

韩翔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2019年6月3日凌晨2点,第三人先将于某的车胎扎破,又在于某早晨8点下班后出现在于某家门口对于某吐口水挑衅,而后突然用带铁钉的木棒狠狠砸了于某2次。于某反应过来后为保障自己人身安全进行了正当防卫,仅仅推开了第三人,停止了第三人对原告的不法侵害,并未扩大事态。详细的了解了案情之后,韩翔律师立即着手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韩翔律师同被告北京海淀公安分局代理人和北京市公安局代理人进行了辩护,并相互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庭辩结束之后,法院在查明事情原委之后,作为了相应的判决。

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和第三人张某在事发时均已经超过60周岁,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系张某先手持棍状物敲击于广林头部,才进而导致后续的肢体冲突。考虑双方纠纷起因以及各自过错程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于某予以减轻处罚。海淀公安分局对于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明显不当,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鉴于具体的处罚幅度尚需海淀公安分局进一步调查、裁量,故应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并由海淀公安分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基于此,被诉复议决定应一并予以撤销。因此判决: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的京公海行罚决字〔2019〕0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撤销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复决字[2019]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于某涉嫌殴打第三人张某一案重新进行处理。

韩翔律师

韩翔律师自执业以来,在诉讼(包括经济、民事、刑事诉讼)及仲裁(包括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业务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股权转让、改制、资产并购重组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能独立完成各类尽职调查,审核、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熟悉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先后办理了包括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包括借贷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各类合同纠纷及行政诉讼案件多起。努力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去维护着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司法人权,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韩律师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谙熟国家立法和法学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

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于当事人;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至上的执业理念,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业务,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在线北京律师咨询服务,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53-0960,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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