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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01-09 16:01:00 浏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近期已经公布,并将于20205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进行简单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首先,建立系统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总的来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排查和调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发改等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其次,明确工资支付形式、周期以及工资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此外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规定的可谓是非常详细,更加全面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最后,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包括施工总承包、分包、发包中存在的一些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全文解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您可以在线咨询或者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053-096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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