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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卿《朗读者》遭侵权行为 央视坚决维护合法权利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6-13 16:36:00 浏览:-

董卿主持的《朗读者》节目,从播出以来,因制作优秀、主持精彩,受到了观众们的热烈欢迎。但是,因节目太火,网络出现了大量的冒充《朗读者》的盗版视频。央视创造传媒有限公司发表声明,遣责侵权者,并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央视的合法权益。

声明中称:在部分手机平台上,出现了一些“朗读者-大型文化情感类节目”和名为“朗读者-读出文字背后的价值”的app产品。这些app产品直接使用《朗读者》节目名称和节目唯一主持人董卿的照片。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大量的节目内容音/视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侵权。

热点《朗读者》

《朗读者》除央视网、爱奇艺视频和腾讯视频(视频使用)以及喜马拉雅(音频使用)之外,并未授权、许可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朗读者的节目名称和节目内容。我公司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立即删除侵权产品、停止侵权行为。并未举办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所谓的“朗读者”课程,任何以“朗读者”课程为名进行宣传或收费的均系虚假宣传和违反法律的侵权行为。

结合《朗读者》节目推出的”朗读亭”活动已经于2017年5月14日全部结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假借朗读亭的名义开展活动。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坚决维护合法权利。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民事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

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

(4)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

(6)罚款。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一家品质至上的律师事务所,拥有由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组成的强大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关于法律法规方面问题,可以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或点击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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