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出现房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8-03-19 16:58:00 浏览:-
原告赵甲与被告王甲、王乙、王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12月5日、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甲的委托代理人闫小芹律师,被告王甲、王乙、王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甲诉称,原告与王丁系夫妻关系,199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王丁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甲、王乙、王丙。2017年1月12日被继承人王丁因病去世。被继承人生前购买了位于吉林市房产及所属储藏室,原、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故请求对上述房产予以分割;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对被继承人遗留下一次性抚恤金175000万余元及丧葬费2千元,共计177000元,一并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共同辩称,认可原告请求依法继承涉案房产的一定份额,被告王乙想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对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被告王乙花费了一些丧葬费用,共9800元,应予以扣除后,剩下的再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甲与被继承人王丁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丁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甲、王乙、王丙。王丁于2017年1月12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坐落于吉林市房屋及所属储藏室系王丁、赵甲通过房改购房取得,属其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现市场价值评估为653000元。为此,原告花费评估费5500元。
另查明,王丁去世后应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175000元、丧葬费2000元尚未领取。被告提交400元丧葬费发票一张、1600元寿盒收据一份、1200元瑞蚨祥收款收据一份、100元定额发票一张、300元军服收据一份、100元电话费发票一张、4100元赵甲住院预交金收据复印件一份,主张上述费用共计7800元,另加上被告王乙为原告支付的医药费2000元,共计9800元,由被告王乙支付,应予以扣除。原告对300元丧葬费发票予以认可,对其余证据及费用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表、结婚证、济南市居民购房申请表、丧葬费发票一张、寿盒收据一份、瑞蚨祥收款收据一份、定额发票一张、军服收据一份、电话费发票一张、赵甲住院预交金收据复印件一份、王丁人事档案抄录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一致的陈述为证。
【最终判决】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系被继承人王丁与原告通过房改购房所得,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王丁占有该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原告享有。王丁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父母亦已先于其去世,原告及三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王丁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各继承王丁享有部分的四分之一,故原告应享有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五,三被告各享有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一。涉案房产经评估后的现市场价值为653000元,被告王乙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应向原告支付653000元×5/8=408125元的所有权货币补偿;其应向其余两被告各支付653000×1/8=81625元的所有权货币补偿。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应扣除为被继承人花费的丧葬费用后再予以分割。被告提交的丧葬费单据中,赵甲住院预交金收据复印件、100元定额发票、及100元话费收据,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其余发票及收据均盖有收款单位印章,且与丧葬花费项目相吻合,本院予以认定,该款项共计3500元,已由被告王乙支付,故丧葬费1000元可归被告王乙所有,剩余2500元可由王乙在一次性抚恤金中支取。故一次性抚恤金175000元扣除2500元后,剩余172500元,由原告及三被告平均分得431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吉林市房屋及所属储藏室归被告王乙继承所有;被告王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甲支付上述房屋及储藏室的所有权货币补偿408125元;向被告王甲、王丙各支付上述房屋及储藏室的所有权货币补偿81625元。
二、被继承人王丁的丧葬费1000元归被告王乙所有。
三、被继承人王丁的一次性抚恤金175000元,由原告赵甲分得43125元,被告王甲、王丙各分得43125元,被告王乙分得45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赵甲负担8000元,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各负担1333.3元。房屋评估费5500元,由原告赵甲负担1375元、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各负担1375元。
【律师介绍】
闫小芹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 诉讼部副主任律师
● 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擅长领域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副主任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已具有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其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善于沟通,尤为擅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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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芹律师建议】
很多老人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导致子女在继承上出现很多矛盾,影响了家庭的和睦,增加了不必要的纠纷。如果老人在生前就立下遗嘱,并做律师见证,就可以避免这些纷争。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