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信之源律师二审辩护胜诉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6-21 17:06:00 浏览:-
案件简介:
A是一家钢铁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B与A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款55万,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合同签订后,B支付A工程备料款,A进场后,B也未按照约定为A施工提供电源等条件。合同在履行过半,A提出由B提供材料。A、B通过互致信函方式,议定:工期多出20天,承包方式变更为由B供料。
但B却于竣工日前十天以A工期和质量不合格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A施工质量不合格,解除原施工合同,由A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11万余元,承担维修费用15.4万元等。A提出反诉,要求B承担违约金11万元。
一审结果:
一审审理结果:法院认定A没有按照施工工期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虽然存在信函来往,但属于要约,不能认定为工期、供料方式的合同变更。维修费用实际已经支出,维修公司是否具备钢结构资质无关紧要。判决:由A承担违约金50万元,逾期交工违约金10万元,承担维修费用15.4万元。驳回A反诉。由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6万元。合计81万元。
律师辩护:
A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被告A的委托后,针对案件具体情况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整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提出了论据充分、条理分明的代理意见。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意见主要观点:
1、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合同变更,除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应当、重复计算需要调整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
2、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B在合同履行中首先且多次违约,违约付款、没有提供施工条件、没有按照合同变更内容提供施工材料等,导致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最终B单方毁约撕毁合同。
3、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无法证明A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4、就工程维修问题,由于某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在鉴定时,B将现场毁坏,导致无法鉴定质量和维修费用,责任应当由B承担;而B与没有钢结构专项施工资质的C公司签订所谓维修合同,该维修合同依法无效。
二审结果:
二审审理结果:法院认定合同变更成立;双方在履约中均有违约行为;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在鉴定期间B擅自让其他公司维修应当负有一定责任。虽然该钢结构工程需要维修,但由于B选择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丙公司予以维修,该维修费用不应当得到支持,但考虑工程确实需要维修,可按照第一次司法鉴定的维修费用合理计算。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一次性补偿B25万元,双方各自预付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各自承担,其他事宜双方再不相互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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