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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结束旅行季,法律护航旅行说走就走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07-31 15:03:00 浏览:-

随着全国中高考落下帷幕,国内疫情形势逐渐平稳,我们即将迎来一年一度的毕业旅游季。不少市民把出游计划提上日程,或携家出游,或三五成行。然而,在游玩过程中如果安全意识不强,则可能引发溺水、摔伤、割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今天律师为大家普及下旅游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常识,旅行中遇到这些问题时,大家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法律护航说走就走的旅行,你准备好了吗?

旅行法律知识

据了解涉暑期出游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等,以上纠纷主要呈现三大特征:

01活动项目危险程度高

主要集中在爬山、骑马、漂流、蹦极、攀岩、摩天轮等活动项目,其中涉及骑马、乘坐缆车、漂流的案件最多。

02损害成因由“多样”转向“单一”

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规范与完善,损害成因中“游客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大幅上升,甚至成为事故发生的主导因素,损害成因呈现单一化。

03案件持续时间长,不易调解

由于案件当事人一般在完成治疗、康复训练后才能起诉立案,时间周期较长。此外,纠纷多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当事人互相缺乏信任,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大。

律师以案说法,通过3个暑期出游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为大家分析下其中的法律风险。

1、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游客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王某与亲友到景区游玩,期间乘缆车上山,在下缆车吊厢时摔倒受伤。王某认为由于缆车一直运行中,缆车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摔伤,故要求缆车的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缆车经营者认为,其经营的索道设施单证齐全,定期检验合格,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规范服务,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摔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乘坐吊厢式缆车上山游玩,到达山顶后在下缆车过程中摔倒在站台上受伤。缆车经营者经营的架空索道、索道支架、缆车具备安全检验合格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缆车内张贴有乘客须知,对上下缆车的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在上下缆车站台上铺设了防滑毯。因此,缆车的经营者对游客尽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护。

但是缆车在游客上下车时虽然降低了速度,但因缆车仍处于运动状态,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站台服务人员应在乘客安全离开缆车前不得离开。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缆车应尽谨慎注意义务,选择好出门方向和速度,主动防止被运行的缆车刮撞。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自身承担90%责任,缆车经营者承担10%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发生安全事故以后,如果游客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游客的过错程度减轻甚至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此外,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游乐场等场地设施的经营已经越来越规范,场地、设备都已检测合格,相关特殊作业的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明后持证上岗。经营者已具备了提供安全保障的条件,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游客是否审慎注意具有密切关系。

因此,对于攀岩、蹦极、缆车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户外运动,游客在游玩时要对运动项目的“危险性”作出合理预估,始终保持安全意识,远离不安全区域。切莫沉迷游玩,贪图一时的新鲜、刺激,进入危险区做出冒险之举,疏忽大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2、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韩某到景区游玩,在乘坐快艇时,两船相撞,韩某左肩关节损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韩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快艇司机操作失误导致的。因此,要求快艇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快艇经营者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快艇方向盘突然失灵,属于意外事故,不是司机操作失误。同时,韩某受伤后其积极垫付医疗费用等,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到经营者的景区游玩,在乘坐快艇时因两船相撞导致其受伤,快艇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快艇经营者应对韩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快艇经营者赔偿韩某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不论此次事故是否是快艇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所致,游客均可以要求快艇的经营者赔偿损失。

公园、景区作为供人游玩的公共场所,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因此,经营者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游玩人员的安全。

3、游客违规、经营者不符标准,双方按比例各自担责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吕某携亲友到户外运动基地攀岩,在攀岩过程中不幸坠落受伤。

吕某认为教练指导不当以及攀岩路线不合理且存在安全隐患,户外运动基地经营的铁道式攀登户外运动项目不符合品牌设计标准,户外运动基地作为涉案户外运动经营者与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

吕某要求户外运动基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余万元。

户外运动基地认为,吕某摔伤的直接原因系其违规操作所致,其违规将个人保护装备中的两个挽锁同时扣在垂直钢缆上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吕某受伤后,已经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施救,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和管护义务。因此,吕某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铁道式攀登运动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运营国内尚未制定标准,且行业无统一规范。根据现有证据及庭审陈述,吕某疏忽大意未安全攀爬和钢缆离地第一锚点净空高不及成人身高,两者结合是吕某摔伤的根本原因。最终,法院判决吕某承担40%责任,户外运动基地承担60%责任。

律师提醒

攀岩、骑马、漂流等暑期户外运动项目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但此类运动项目属于难度较高的运动,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基础、掌握一定的运动技巧,必要时需进行专门的训练。

此类项目的经营者,一定要做好运动前的安全事项提醒工作或者做好提前培训,规范运营,引导参与者安全运动。

参与者要提高认知,一定要经过了解和学习,并掌握了一定技能后,在规范的场地参与项目。运动过程中,要遵从安全示范,遵守操作守则,切莫私自进行危险举动,以免发生事故。

那么我们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旅游安全,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呢?律师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律师建议:

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

注意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正规的旅行社应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切勿贪便宜选不知名的无牌旅行团。

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详细阅读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明确团费所包含的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保险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要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要随便扫一眼就签名,旅游合同是发生旅游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依据。

购买旅游意外险,增强保险意识

建议游客在出游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旅游保险,购买保险产品时要问清理赔范围,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注意索要发票和保单或保险号。

遇到纠纷要合理合法维权

旅途中如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应与旅行社积极协商解决,不应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以此为由延误行程致使损失扩大,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行程安排以及认为旅行社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

不论您是自由行还是跟团游,疫情还未结束,在外出游玩时除了做好个人防护,还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当旅途中遭遇侵权纠纷,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防患于未然,谨记律师建议,希望大家都能有个愉快的旅途!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16年专注法律诉讼。连续多年被司法局授予为“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如果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在线联系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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