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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被注销,追究责任终胜诉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4-03-14 15:22:00 浏览:-

作者按,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但若在此期间,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而径行注销,此时法人主体消灭,公司无法成为民事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此时债权人应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有关权利。

居住在北京的张先生于半年前通过某平台向注册于上海的一家公司出借借款,上海的公司向张先生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所有借款将均用于公司经营,每月向张先生支付借款利息,一年借期届满时归还全部本金。

在张先生出借借款之后的半年时间里,确实会于每月的固定时间收到当月的借期利息。但半年之后,张先生就再没收到过任何款项,联系不上借款的公司,甚至和自己一直有联系的公司小李也联系不上。

为要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未还借款利息,张先生来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律所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王义夫律师

信之源律所王义夫律师在收案后,第一时间与张先生进行了沟通,并对借款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借款公司已于三个月前已经注销。在此种情况下,无法直接以借款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王义夫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办理注销时应进行清算,此时清算组成员应书面通知张先生等债权人并公告。因清算组成员没有通知张先生申报债权,且可能系以作出虚假承诺的方式,骗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清算组成员承担。

故张先生应以借款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被告,要求支付清算组成员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张先生认可王义夫律师的诉讼思路,并将案件全权交由王义夫律师办理。

适逢疫情,给案件办理造成诸多不便。经反复出差上海,调取出借款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明确了清算组成员即被告的信息,进而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经二次开庭,最终取得胜诉判决:

判决书截图

判决清算组成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先生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清算组成员共同负担。

张先生收到胜诉判决后评价道:

当事人发来感谢

“本以为一盘死棋,您给走活了,让恶意逃债者受到法律追索,体现了您良好职业道德及高超业务水平。”

王义夫律师表示:

对于健身房跑路、理发店倒闭、培训班被关停等案件,无良经营者大多采用恶意注销公司的方式以逃避债务,本质上与本案并无差异。

对于这类案件,即使公司本身已经注销,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消费者可以转而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切勿任由无良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随意逃脱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王义夫律师原创,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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