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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怎么进行罪轻辩护?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07-28 14:35:00 浏览:-

故意杀人罪属于典型的重大疑难案件之一,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非常的严厉。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如何有效的降低嫌疑人的刑罚非常的重要。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故意杀人罪怎么进行罪轻辩护。

故意杀人罪辩护

故意杀人罪进行罪轻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辩护路径一:改变罪名定性

被害人因为嫌疑人的行为而死亡,并不意味着嫌疑人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可能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有时难以分,仔细甄别其中差异就有可能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实践中很多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未必是准确的。通过深挖案件细节改变罪名定性,有时可以直接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到底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伤害的部位、打击的力度、使用的工具、被害人死因等综合论述。辩护律师结合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如果能够成功改变案件的定性,可以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路径二: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在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往往存在被害人过错或正当防卫的情节,因此被害人过错和正当防卫,也就成为了律师在辩护时的一个重要武器。尤其是近年的江苏昆山龙哥反杀案、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正当防卫”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进一步正视,运用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较以往大大提高。

这种辩护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有两点要注意:

第一,对于被害人过错的阐述要尽量客观,以引起办案人员的同情心同理心,不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过多偏向,否则会降低可信度,达不到好的辩护效果。

第二,对被害人过错的阐述尽量在书面辩护词和与办案人员的私下沟通中传递,不可在庭审被害人家属在场时过多叙述。特别提醒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不可用激烈的言辞对被害人的过错进行抨击,这样极易引起被害人亲属情绪的强烈波动,造成庭审秩序的混乱,使法官审判压力增大,影响辩护效果,极端情况下个别被害人亲属甚至可能会对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辩护路径三:申请精神病鉴定

与一般的案件不同,我们接待故意杀人案件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了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外,还必须详细询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病史。了解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病史是这类案件的规定动作,一旦有蛛丝马迹,辩护律师都需要去更深入的挖掘线索、进一步找寻证据材料。

在办案实践中,如果嫌疑人在作案之前没有特别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其近亲属也没有精神病史的话,辩护律师即使提出精神病鉴定,办案机关也很难同意。即使办案机关批准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也很可能也达不到辩护人的预期。但无论如何,从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角度进行辩护是一个很好的路径,决不能轻易放弃。能犯下故意杀人罪行的人,其精神状况通常也值得进行评估,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患精神疾病的概率远远高于一般人群,给其做精神病鉴定也就值得一试,一旦精神病鉴定结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其刑期通常能有较大幅度的减轻。

提高该辩护路径成功率的方法有:

第一,提供嫌疑人作案前就医就诊的相关材料,或者嫌疑人近亲属的确诊记录。部分农村地区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存在精神疾病,也可能没有就诊证明,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有必要从嫌疑人的近亲属、邻居处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他们调查取证,证明被告人平时举止异常,或者是嫌疑人亲属确有精神病史。申请精神病鉴定时将调查取证的材料一并提交办案机关,引起办案人的合理怀疑,能够提高办案机关的同意鉴定的几率。

第二,注意稳定被害人亲属的情绪。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态度缓急往往关系到办案人员的压力大小,如果嫌疑人一方通过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办案机关同意精神病鉴定的阻力也会小很多。如果辩护律师忽视了被害人亲属的态度对案件结果的巨大影响力,试图通过精神病鉴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也往往较为困难。

辩护路径四:核查鉴定意见

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或《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对法医学鉴定书的全面核查是寻找关键辩护点的重要步骤。法医学鉴定书往往隐藏着案件的关键信息,辩护人可以从医学角度深入分析被害人的死因,是不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引起、有没有可能是由被害人个人特殊体质、陈旧伤等引起,以进一步剖析案件的定性及是否存在罪轻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如果能够从中发现疑点,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将会对案件定罪及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在核查法医学鉴定书时对鉴定书有疑问的,应当大胆申请调取病历、CT等原始资料,进一步仔细核查。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非故意杀人案),我们阅卷时发现案卷中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存在疑问,便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始病历。法院准予调取了病历资料后,辩护人经查阅被害人就诊病历发现,病历上记载“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及出血点”,而伤情鉴定结果却是右颈部有皮肤划伤伤口,病历资料与鉴定结果显然存在矛盾,辩护人就此对伤情是否真实存在提出疑问,法院最后排除了该份伤情鉴定书。

辩护路径五:自首、立功情节

自首、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也是律师在故意杀人案中非常注重的辩护角度。存在自首、立功情节,虽不能对案件的定性扭转乾坤,但有时这一点从轻情节可能让法官刀下留人,为犯罪嫌疑人保住一命。

关于自首,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有些故意杀人案件,嫌疑人杀人后在现场,并没有逃跑,是公安机关来把他带走的,这种情况办案机关可能不会认定自首,辩护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进行辩护说理,尽量为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

关于立功,需要提醒的是,辩护律师切不可为了实现辩护效果,为当事人提供所谓的立功信息。律师违规传递信息,不仅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节被认定,反而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是万万不可取的。

辩护路径六:认罪、悔罪

故意杀人类案件因为存在确定的被害人,司法机关量刑时往往会将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量刑情节考虑。但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认罪悔罪并不能单看犯罪嫌疑人的说辞,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行动,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方面。

现行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案件对被害人一方的法定赔偿数额极低,这就给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可以积极说服嫌疑人家属争取谅解,赔偿金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数额,以期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前,如果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能在赔偿方面达成刑事和解,往往能够保住性命,并在刑期上有所减轻。

但是,嫌疑人家里可能不具备巨额赔偿的经济实力,或者被害人一方坚决不接受赔偿,必须要嫌疑人以命抵命,这种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认罪悔罪态度,并不以“赔偿数额”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如果没有足够多的钱,那就应该展示出足够多的歉意和诚意。找中间人说合、拿着礼物上门,只要能有助于达成和解,都可以选择尝试。歉意与诚意的表达,既要选择让被害人一方能接受的方式、恰当的时机与场合,还要有持之以恒、坚忍不拔的决心。

第二,时间是疗伤的最好良药。案件刚刚发生时,被害人亲属必然处于极其悲痛、极度仇恨的状态,短时间内不能谅解嫌疑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亲属的伤痛会渐渐平复,开始适应新的生活状态。所以这类案件,有些时候我们不急着让案件快点进入下一个程序,因为通常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期远远大于案件办理期间羁押的时间,如果案件的审理期限比较长,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也在逐渐平复,那么达成刑事和解的希望也会增大很多。

辩护路径七:主体辩护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中,嫌疑人犯罪时的年纪,可能正好处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边缘地带。在我国某些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普遍存在年龄记载不真实的情况。如果该案件恰好发生在这些特殊地区,嫌疑人年龄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有力,那就为律师提供了辩护的有利空间。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差异较大,在死刑案件中,嫌疑人的年龄一旦存疑,司法机关在处理的时候就必须非常慎重。

辩护路径八:疑点辩护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作案人并不是被当场抓获,而是先发现尸体、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后锁定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并不确定,也就难免存在证据疏漏。这类案件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与嫌疑人有关,公安侦破难度较大,律师辩护空间也较大。对于这类作案人不确定的故意杀人案件,辩护律师要综合全案证据,挖掘疑点、放大疑点。故意杀人案件在事实方面的认定,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辩护律师从“增加合理怀疑”的角度入手,动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信心,则可能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为了挖掘案件疑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首先,分析作案动机。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强烈?除嫌疑人外,是否存在其他有作案动机的人?如被害人的仇人、觊觎其财产或姿色的其他人等。

其次,核查作案现场。再高明的罪犯也往往会在作案现场留下蛛丝马迹。重点核查作案现场是否有打斗痕迹、是否遗留了其他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可疑的脚印、指纹、毛发等物品。

最后,分析物证是否确实充分。核查故意杀人案中的作案工具是否找到、作案工具是否确实属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其他人的指纹、血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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