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软件违规获利被判刑!这种小便宜不要轻易占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4-11-20 15:52:00 浏览:-
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其自身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信息网络犯罪也呈持续增长之势。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犯罪行为予以惩治是遏制网络黑产业的有效手段。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博天律师 为您详解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一、 编写出售非法 “ 薅羊毛 ” 软件,被判刑!
1. 案件详情
2020 年,待业期间的刘某加入了一个优惠分享群,群内成员交流如何低价购买商品。刘某通过群主“火娃”获取了“小坏蛋助手” App ,该 App 能够自动登录带有优惠券的账号并更改收件地址,从而非法获取平台优惠券和红包。刘某利用该软件在电商平台上低价购买商品并出售,骗取平台优惠券和红包共计 5 万多元。
2022 年,电商平台发现刘某的恶意套利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和“小坏蛋助手” App 的开发者吴某被捕。吴某通过线上店铺售卖该软件,并发展了 46 人作为代理。
瓯海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通过代理贩卖 “小坏蛋助手”软件,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提供的人次至少 449 人次,违法获利至少 40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而使用者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购买商城新人账号、密码或 cookie 值,利用“小坏蛋助手”软件批量下单,造成平台损失 5.24 万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以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本案让公众的目光再次转移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上。计算机犯罪早已从之前的神秘莫测的 “高科技犯罪”,演变成现如今仅凭借编写代码恶意套利等常态化犯罪。老百姓日常使用的手机、电脑等,都有可能是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的目标。
二、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有哪些?
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的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计算机犯罪,实际上是指只能在计算机空间所实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等。
《刑法》第 285 条、第 286 条、第 287 条规定了一系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包括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等 。
三、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什么?
1. 定义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 是指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程序或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提出,所谓专门用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专门用于非法获取他人登录网络应用服务计算机系统的账号密码等认证信息以及智能卡等认证工具的计算机程序、工具。
所谓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可用于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相关设备的防护措施进而实施非法入侵或者获取目标系统中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程序。
2.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但不是直接侵犯,而是通过提供以下两类程序、工具,间接侵犯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第一类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从其功能上看,这类程序、工具不具备合法用途,被称为有害性信息安全设备。第二类是计算机程序、工具有其他正当的用途,不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但其功能可以被用于前述违法犯罪,行为人明知使用者的目的,仍然为其提供该类程序、工具的,被称为双用途信息安全设备。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前述犯罪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情节犯,构成本罪还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行为人提供的数量、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成为评价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因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规定: “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过失导致以上程序、工具被他人获得的,不构成本罪。
3.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 情节特别严重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 信之源律师提醒您
除了出售 “ 薅羊毛 ” 软件获利,黄牛利用抢票软件大量 “ 秒杀 ” 票务平台余票、医院专家号非法获利;出租车司机违规安装 “ 小马达 ” 制造不真实的里程和金额数;玩家使用 AI 游戏外挂;犯罪分子利用 AI 技术合成照片网络钓鱼,敲诈勒索等,其设计者非法编写出售的软件和工具均构成了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
计算机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从简单的 “ 薅羊毛 ” 软件到复杂的 AI 技术滥用,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信之源律师提醒您,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不明软件、不泄露个人信息,切勿抱有 “ 贪小便宜 ” 的心理,以免因小失大,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