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分割财产应该怎么做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5-06-26 17:54:00 浏览:-
离婚后想分割财产应该怎么做?随着婚姻观念的转变,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财产分割成为许多夫妻关注的焦点。在离婚过程中,若一方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下面来看看信之源律师团队结合21年实战经验,帮您解惑答疑!
一、案件详情
孙某和李某原为夫妻,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由李某抚养,孙某给付抚养费;现住公房及物品归李某所有,双方不存在其他共同财产。然而,2014年李某发现,孙某现住房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孙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房产。李某遂以孙某隐瞒财产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二、纠纷核心
本案的纠纷核心在于,孙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李某在离婚多年后发现并提出分割请求。孙某则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李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就房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三、诉讼策略
李某作为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某在离婚时隐瞒了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李某需合理主张房产的分割比例,考虑到孙某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可请求法院对孙某少分或不分该房产。孙某作为被告,则需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或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知晓该房产的存在。
四、法律运用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同时,考虑到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孙某需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
五、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共同财产。同时,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六、经验指南
及时收集证据:在离婚过程中或离婚后,若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
合理主张权利:在诉讼中,应合理主张财产的分割比例,考虑到对方的过错程度,可请求法院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注意诉讼时效:虽然本案中法院认为李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在其他案件中,诉讼时效可能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后,应及时提起诉讼。
坦诚相待: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不仅损害对方利益,也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总之,离婚后想分割财产,需依法行事,合理主张权利,并注意收集证据和诉讼时效等问题。同时,双方应坦诚相待,以和平方式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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