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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的“父债”,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12-18 13:13:00 浏览:-

近日,“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一案,引起热议。据媒体报道,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九岁女孩成老赖

陈蔓案时间轴:

2011.5.21陈蔓出生。

2012.2.24陈蔓父陈东杀害陈蔓母亲、外婆。

2012.2.25陈东和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王某付给陈东55万后,一直占有房屋。

2012.2.28陈东携陈蔓逃往长沙,由爷爷奶奶抚养。

2012.11.16陈东在贵州安顺归案。

2013.1.18经法院调解,陈蔓监护权归姥爷王维治。

2013.6.17郑州中院一审判决陈东死刑,赔偿妻子、岳母丧葬费三万余元。

2015.5.21陈蔓认识了养母陈若兰。

2015年底郑州市中院对“凶宅”预查封。

2017年3月,王某向郑州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被驳回。

2017年3月,王某起诉陈蔓,要求解除预查封,判令购房合同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年王某向金水区法院起诉陈蔓,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55万购房款。

2019.6.28法院就判决转让合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

2019.12.5郑州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0.8.31郑州金水区法院重审一审宣判,判合令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

2020.10.29郑州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合令同无效,由陈蔓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

2020.11.25因陈蔓未归还55万元,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12月14日,一名认证为【“9岁老赖案”女孩外公】的账号在网络上发声,讲述了女孩背负55万债务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大致经过:女孩父亲杀害孩子母亲及外婆后,被判处死刑,此前他转卖房产未成功,买主要求其父亲偿还55万房款,女童背负的债务由此而来。

女孩外公在文末称:我为孩子着想,这套房子应该让孩子继承,将来生活上能有个着落,不然我百年之后孩子咋办?

女孩家人

观点一 孩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没有错误

孩子父亲卖房收了买家55万,然后孩子父亲死了,法院最终把房子判给孩子,然后让孩子还买家55万本身是没错的。

买家要房的案子败诉后才选择要钱的,明明交了钱,房子最后又归了孩子,也不能让买家自认倒霉别要这钱了吧?

法院判决孩子给买家钱,孩子没给,法院把孩子给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也没什么错误。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不是完全一样的。

俗称的“老赖”是指失信被执行人,而未成年的被执行人是不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是正常的,难道还不了钱的人还该高消费吗?还有能力高消费吗?即使他(她)是未成年人。

所以,“老赖”这标签不应该由法院贴在孩子身上。

观点二 女孩是否应该“替父还债”

“父债子还”并不是法律规定,只是民间上的说法。对于陈蔓父亲和王某之间的债务,因为陈蔓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就要相应地承担父母的债务,但这仅限遗产范围内的,并不是“父债”全部“子还”。比如说:你继承了10元钱的遗产,发现他有20元钱的债务,你只需要把这10元钱还回去,剩下的债就不用管了。超过遗产范围的,没有法定义务偿还。

而本案中,女孩只有一套父亲留下来的房子,她承担偿还债务前提是不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法院不能将房子拍卖用于还债。

对于法院向女童下达限制高消费令,这种做法“令人不可理解”,“法院要求孩子偿还债务和限制高消费,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如果法院害怕这个孩子处置了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一个9岁孩子限制高消费,就是一个错误。一个儿童,能有什么高消费呢?”

孩子的监护人如果觉得法院侵害了孩子权益,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律师有话说:

首先,9岁女孩是不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之所以不能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考虑到大多数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个人信用还没有充分理解。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行为本身是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信用惩戒。

其次,对9岁女孩“限制高消费”作用有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虽然没有规定不能将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但是将未成年人进行“限高”也显然违背该规定的精神。

该《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一个9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能够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情况呢?

而且,反过来想,就算女童违反了“限高”的规定,那么法院准备怎么处罚她呢?

拘留?罚款?拘留肯定是不行的,那么罚款?她要是有钱,早拿去还债了,还能轮得到给法院交罚款?

唯一的作用可能就是限制女孩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了……

法院致歉

12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已下达了解除限制消费的执行决定书。

并于16日凌晨,发布《致歉声明》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无论何时何地,“司法讲温度,更讲情理”法律应在保证未成年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再确定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仅仅依靠法条机械执行,不能为了迎合程序要求而忽略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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