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间的房产继承纠纷,法律与亲情的碰撞该何去何从?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8-03-17 15:20:00 浏览:-
近年来因为遗产继承时发生纷争,兄弟姐妹闹上法庭的并不罕见,下面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闫小芹律师就通过一则兄弟姐妹间房产继承纠纷的成功案例,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遗嘱在遗产继承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介绍】
原告魏某与被告魏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之委托代理人闫小芹,被告魏x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某诉称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与杨某的母亲为姐妹关系,杨某母亲早亡。原告与被告的父母相继死亡,留有房产一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现此处房屋经常被魏xx使用。二被继承人在生前多次表示此处房屋应由原告魏某继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魏x辩称,魏某未婚前一直居住在此房屋中至今。原告说二位老人多次提起把房屋给原告,我们不知道,该房屋应依法分割继承。
被告魏xx辫称,婚后一直与父母生活在此房屋。自2000年申请工厂内退后,魏xx在家用全部的精力照顾父母,直至父亲去世。魏xx通知原告后,原告才从广州来北京奔丧,丧后,我方多次与原告沟通处理遗留问题,但原告不予理睬,要求房屋法定继承。
被告魏杨某辩称,诉争房屋应法法定继承。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二被继承人共育二子三女,位于北京市住房一套,二被继承人是产权登记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1998年6月8日。2010年9月12日,二被继承人立下遗嘱,该遗嘱载于北京市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我们夫妻,我们现在年岁已大,身体不好,鉴于该房购买时,经征得所有子女一致意见,决定由我们的女儿魏某出资购买,为此,同时也防止今后纠纷,我们共同特立本遗嘱:待我们百年后,坐落于北京大兴区某处的房产由我们的女儿魏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11年10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兹证明立遗嘱人“二被继承人”夫妻于二零一一年十月五日,在其家中,在我和王某某公证员的面前,魏x书面告知本院:“我自愿放弃名xx房屋的遗产继承权。”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对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房屋系二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予以继承。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魏x以所立遗嘱自己不知情且在房屋内居住,要求享有诉讼房屋继承权的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房屋由原告魏某继承。
【律师介绍】
闫小芹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 诉讼部副主任律师
● 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擅长领域: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副主任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已具有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其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善于沟通,尤为擅长解决:
1、合同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
3、拆迁补偿纠纷
4、债权债务纠纷
5、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婚姻家庭纠纷
7、劳动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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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琴律师:立遗嘱伤感情,不立遗嘱闹纷争!】
房产如果只有一个,可以折合为现金的金额让其中一个子女认购或者变卖后分配钱财。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若老人立有遗嘱,则可以按照老人的意志不进行平均分配。但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最好进行公证,才能确保其法律效力。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