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犯罪中止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7-10 17:23:00 浏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是一位农民,给当地的一户有钱人家写了一封信,称借50000元买车,3天后下午4点一人送到某公园假山后,如果不带钱或带人,小心女儿。3天后,被告人来到某公园,看到假山后有个人提着包在等人,试图接近的时候,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他在公园内转了2小时左右,终未接近,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犯罪中止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所谓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构成犯罪中止,必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之中。
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本可以进行下去的活动。
再次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实施该种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意图,客观上中止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是否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来看此案,信之源刑事案件律师孙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而只符合犯罪未遂的的基本特征。
因为被告人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
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被告人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故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热线:400-053-0960,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