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予起诉的几种情形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5-02-05 11:09:00 浏览:-
在刑事诉讼中,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予起诉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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