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告知:依程序履行,防范履行风险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5-09 16:34:00 浏览:-
2016年,A投资公司向B科技公司购买“某网贷系统软件v4.0版”。双方约定,“A在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支付30%开发费用,源代码交付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0%开发费用,服务期搭建后7个工作日支付30%开发费用。”A向B支付首期价款后,未支付剩余服务费。B主张A支付剩余使用费及相应滞纳金。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告知:依程序履行,防范履行风险
A曾主张双方合同是“事后补充签订”。另在合同签订前B已经将履行标的交付至A。本案值得注意的是,B向A履行后,向A同时发出了《网贷系统项目验收单》,A进行了相关验收,并加盖了A公司。从本案中看到,B之所以能够最终获得法院支持除书面合同外,另一强有力的证据即项目系统验收单。B将产品提供给A后,同时附随请求确认服务,客观上支持了合同的实际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B已经提供了服务,理应支付其相应对价。
因此,初创企业如遇对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要求,此主张过程日后可作为有力证据支持己方。初创企业往往业务协议签订不规范,透过本案,企业在经营中应注重合同签订形式,及时保留与之相对证据。另外,合同全面适当履行是企业恒久发展的基础,双方发生争议应尽友好协商解决,避免发生违约诉讼,影响企业日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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