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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所成功代理分家析产纠纷案,驳回被告诉讼请求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8-03-19 10:34:00 浏览:-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x、李xx、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小芹,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暨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8日再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小芹,被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xx和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之源所成功代理分家析产纠纷案,驳回被告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诉称,被告李x、李xx分别系原告孙某的儿子、女儿,被告张某系李xx的儿子。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原系原告孙某祖传房屋。2003年2月,相关部门根据该房户籍人数核批,同意该户拆除老房,翻建建筑面积64的两层楼房一幢(上下四间)。该房系原告孙某出资建造而成。然被告李x却以建房系以其名义申请为由称该房产权属其所有,并多次将原告孙某赶出该房,不让原告孙某居住生活,在其他子女的劝阻下才停止行动。现请求依法判令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分割,要求底层南北两间归原告孙某所有并居住使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x辩称,不同意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产权归其一人所有,且该房系其一人出资建造而成。原告孙某现居住于该房内,故其同意由原告孙某继续居住使用,维持原状。

被告李xx、张某辩称,同意底层南北两间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二层南北两间房屋依法处理,他们的份额可与原告孙某合在一起。

【案件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李xx分别系原告孙某的儿子、女儿,被告张某系李xx的儿子。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32)产权于1992年4月8日登记在被告李x名下。2001年9月24日,以被告李x作为申请人,原告孙某、被告李xx、被告张某作为家庭成员提出建房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拆除原有的位于某号建筑面积31房一间的前提下原地翻建占地面积33的两层楼房一幢(上下各为南北两间,南面一间面积稍大于北面一间,楼梯位于中间)。现上述房屋底层南面一间由原告孙某居住使用,底层北面一间由被告李x出租,二层南北两间由被告李x居住使用。因原、被告对上述房屋权属问题产生争议,故原告孙某于2017年10来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审理中,本院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原告孙某及被告李xx和张某均表示,上述房屋底层南北两间归原告孙某所有,二层北面一间归被告李xx、张某共同所有,二层南面一间归被告李x所有,楼梯由原、被告共有,如法院判决也同意按上述意见处理;被告李x则不同意原告孙某及被告李xx、被告张某的上述意见,故本案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海淀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最终判决】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系争房屋虽以拆除老房为前提才得以审批到相应的建房面积,但仍应视作新的批建行为,故新建的系争房屋权利人的确定不由被拆除老房的权属来决定,也不当然地承继于老房的权利。被告李x以所拆除的老房产权系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而主张系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之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孙某及被告李xx、被告张某与被告李x同为系争房屋建房审批文件的核定人员,故系争房屋产权应为上述四人所共有。现原告孙某及李xx、被告张某主张系争房屋底层南北两间归原告孙某所有,二层北面一间归李xx、被告张某共同所有,二层南面一间归被告李x所有,楼梯由原、被告共有之意见,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x应尽快将上述应归原告孙某及被告李xx、被告张某所有的房屋腾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海淀区某号两层楼房中,底层南北两间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二层北面一间房屋归被告李xx、张某共同所有,二层南面一间房屋归被告李x所有;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底层北面一间及二层北面一间腾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6原告孙某已预交),由原告孙某负担563元,被告李x负担281.50元,被告李xx、张某共同负担281.50被告李x、李xx、张某各自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介绍】

闫小芹律师

闫小芹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 诉讼部副主任律师

● 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擅长领域: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副主任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已具有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其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善于沟通,尤为擅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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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芹律师评析】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在此过程中,应当切实考虑各方的生活状况,做出公平分配。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信之源遗产继承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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