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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如何确定赔偿?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2-04-13 16:29:00 浏览:-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不断提升,各市场主体之间就知识产权的争夺愈发激烈,不断出现一个市场主体基于自身权利向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发送侵权警告函或通过其他公开方式指控其侵权的现象,然而权利人发函之后却不与被控侵权方进行协商,或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解决争议,使得该侵权指控悬而不决,被控侵权方就一直处于不稳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下,无法正常、自由地开展市场活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让对方进行赔偿。

知识产权

被控侵权方诉权,使其能够请求法院对该侵权指控作出不侵权认定具有十足的必要性,我们将此种诉讼称之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能够尽早结束这种不确定状态,以免被控侵权方的合法权益遭到不合理侵害,也有助于维持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如果仅仅得到法院的确认不侵权判定,也只能结束权利义务不稳定状态,虽然被控侵权方可以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但此前因指控方的一系列行为导致的市场活动受阻或无法开展所产生的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补偿,如果不主张指控方就此进行赔偿,被控侵权方将要白白承受这些损失,难免有违公平。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倾向于对被控侵权方的索赔主张予以支持的态度,但是,赔偿额度是否应完全参照被控侵权方所承受的损失来确定却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是判定发函方的警告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发函内容明确且具体,理由也较为充分,被控侵权方能够基于此函件进行详细地分析、判断、决策并给予回应,该种程度的警告属于正当合理范围。而如果在双方接洽后,被控侵权方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调和解决已经诉诸法律途径的,在该阶段下指控方仍然不依不饶,甚至扩大发函范围,若将函件发送给合作伙伴甚至通过媒体公开,一旦函件中所列信息没有有力证据支持,只是笼统地进行指控,造成被控侵权方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名誉遭受贬损,则该行为显失正当性,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赔偿额的计算。

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正常手段,但行使权利应当注意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出合理界限恶意限制或干扰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作为被控侵权方,在确认不侵权的情况下,也要据理力争,对于指控方非正常合理的指控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尽可能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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