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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久提出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信之源婚姻律师为您解析

来源:信之源发布日期 2025-09-25 16:23返回列表

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矛盾,尤其是新婚不久即面临离婚的情况,情绪激动下可能会提出各种要求,包括索要"精神损失费"。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今天为您详细解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帮助您明确法律界限。

结婚不久提出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一、案件详情

据“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消息,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然而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7月至9月间,翟某某便提出离婚,并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还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并将海南房产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翟某某获得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最终在2017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某某虽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但仍难逃法律制裁。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翟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二、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短暂,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却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

三、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其核心要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

四、离婚时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性质分析

在正常的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索赔是基于合法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与敲诈勒索有着本质区别。敲诈勒索中的索要行为,往往缺乏合法依据,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威胁对方,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五、如何区分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以及手段是否正当。合法索赔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如协商、调解、诉讼等。而敲诈勒索则是无视法律规定,采用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迫使对方交出财物。在上述案例中,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短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情形,且翟某某以举报等威胁手段索要巨额财物,明显属于敲诈勒索。

六、律师有话

婚姻关系中的矛盾纠纷应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当面临离婚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性沟通,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七、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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