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在创业或者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民事、经济纠纷,由于企业家、执法部门对我国《刑法》缺乏了解,这些纠纷产生后往往引发刑事诉讼。由于企业家创业与经营活动专业性强、地域广,导致企业家所涉的犯罪事实复杂,这样变相增加了刑事辩护的难度。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企业家无罪辩护的辩点。
辩点一:身份特征
《刑法》规定的大部分与公司相关的罪名都要求犯罪主体有特殊的身份,如为亲友牟利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要求犯罪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这些犯罪我们理论上将其称为身份犯,规定较为明确,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充分研究被告人的身份。
有些罪名虽然不是身份犯,但却对犯罪主体的身份上有特别要求。就如职务侵占罪就不是身份犯,但是要构成本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单位还是要形成一定职务关系的(被告人应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单位之间不是职务关系,而是没有任何职务隶属的业务往来关系时则不能构成本罪。
辩点二:犯罪对象
《刑法》对侵犯公司法益的保护是有选择的,并非对所有公司的财产或者资金都提供相同保护。如违法运用资金罪,其保护的对象就是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违规运用私募而来的非公共资金的情况就不能按该罪定罪量刑。
辩点三:行为特定
符合刑法要求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刑法》仅对对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才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且每个罪名所针对行为有其特定性。如合同诈骗罪是指采取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中应当实际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产,如果没有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或者是合法占有了第三人的财产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要求的。
路径四:事件还原
在经济犯罪的办理过程中,刑事犯罪相关的事实往往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叠,辩护人应当加强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流、认真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充分了解被告人与涉案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努力还原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经济纠纷起因、发生、发展的过程。
在上述过程中不但应当注重双方纠纷事件的梳理,还应当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办理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以便于向合议庭全面客观地陈诉案件事实,客观全面地分析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反驳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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