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遭他人恶意抢注怎么办?下面信之源小编下面以真实案例为引,为大家深度剖析应对之策,助你有效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2024年,北京X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卷入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李某针对包括X公司在内的五被告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第51号“LS”注册商标专用权。李某称X公司涉及侵权护肤品的进口、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其他四家公司也参与了相关侵权产品的销售与许诺销售。她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索赔5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还主张X1、X2、X3公司及X4美容中心在10万元范围内与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认为X公司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应承担更重赔偿责任,案件被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在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与恶意抢注的认定。X公司主张其早在2017年就在瑞士注册“L***S”商标,且有进口报关记录和产品宣传资料证明使用情况。而原告李某名下注册大量商标,关联公司无实际生产场所,且此前注册的同类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存在恶意抢注嫌疑。双方围绕商标权利归属和使用合法性展开激烈交锋。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石倩律师和贾楠楠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诉讼策略。在先权利证明方面,梳理X公司商标权属文件、进口报关记录及宣传资料,提交2018年新闻网站宣传记录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证明,证明“L***S”品牌在国内市场的长期使用和知名度。论证原告恶意抢注时,通过调查发现其大量注册商标且无实际使用意图,结合注册时间与X公司使用行为的关联性,指出其“囤积商标、滥用诉权”。商标正当使用抗辩中,强调被诉产品标注清晰,消费者不会混淆,主张X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原告商标为恶意抢注。
庭审中,律师团队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条款,主张X公司对“L***S”享有在先使用权,原告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构成权利滥用。同时,强调被诉商品标注清晰来源,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通过完整证据链呈现X公司的合法经营历史,并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规则,直指原告诉讼本质为恶意维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定,X公司对“L***S”享有合法在先权利,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原告李某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恶意,构成权利滥用;被诉商品标注清晰来源,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这一判决结果为X公司挽回了声誉和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案为跨境经营企业提供了宝贵经验。企业应尽早完成境内外商标注册,并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宣传资料、销售记录、参展证明等。如遭遇恶意诉讼,应迅速梳理在先权利证据,必要时通过“恶意抢注”“权利滥用”等规则反制。进口商品应完整标注原产国、经销商及制造商信息,避免来源混淆风险。同时,要警惕商标囤积行为,对短期内注册多枚商标、无实际使用意图的主体,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无效或撤销其商标。
在这场商标侵权纠纷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X公司成功维权。这一案例也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重视商标保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21年老牌律师事务所,拥有“双证”加持,少有的双证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荣誉“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入选《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擅长商标,专利,著作权,高新企业认定等,信之源拥有近300名执业律师坐班,涉及各类知识产权业务服务,信之源高级合伙人、各案件专委会主任律师,强强联手共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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