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9 月,陈某与彭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每月工资全部留给彭某作为生活补偿费。2018 年 10 月,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陈某同意将 50%的总工资(含退休后的养老金)留给彭某作为补偿和生活费直至一方终老,若女方再婚则放弃补偿。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支付至 2022 年 5 月,但从 2022 年 6 月起至 2024 年 4 月,除部分月份支付数千元外,其余均未支付。彭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武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生活补偿费。
本案纠纷核心在于陈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履行支付生活补偿费的义务。彭某依据协议要求陈某支付拖欠费用,而陈某则以迫于无奈签订协议、自身欠债多且身患疾病无力履行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在协议履行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
彭某策略:彭某在多次催要生活补偿费无果后,果断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生活补偿费,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相关证据,以证明陈某的违约行为。
陈某策略:陈某在诉讼中主张自己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列举自身欠债较多、身患多病等情况,试图证明自己无力履行《补充协议》,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拖欠的生活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此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本案中,陈某与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属于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彭某提起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某主张迫于无奈签订协议且无力履行,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需承担不利后果。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虽主张迫于无奈签订协议且无力履行,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武平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彭某拖欠的生活补偿费。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订协议需谨慎: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理性、审慎考虑,慎重作出承诺。要充分评估自身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避免因一时冲动或盲目承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信守承诺很重要: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信守承诺,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证据意识要增强:在涉及法律纠纷时,证据是关键。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在签订协议和履行协议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陈振霞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法律服务。
陈振霞律师利用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和灵活的诉讼和谈判技巧,以最优的诉讼、调解方案,为当事人分析和化解矛盾、纠纷,降低诉讼和非诉讼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曾办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办理大量成功案例,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