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黄天时律师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黄律师曾代理三民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及两次发回重审,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该案是坚持疑罪从无的成功案例,辩护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黄律师精深的法律理论功底、高超的刑事辩护技巧、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真挚的人文情怀,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1.案情介绍
某日10时许,某地快速路高架桥施工平台下,三个正在施工的民工孙某、张某、高某发现有一具男尸,立即向工头报告。工头知道情况后于当日上午11时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再向市分局刑警大队进行电话汇报,分局在一位副局长带领下,随即派出刑警队长、技术科长副科长、技术法医、技术员赶往现场,展开现场勘查。
警方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中心现场在工地东北侧桥下防护墙内。一男子头东脚西仰面朝天躺在地面上。该男子头部顶在帆布上,帆布上有滴溅的血迹,帆布被固定在防护墙的铁架子上。该尸体西南侧为工地搭建的铁架子,铁架子上为工地工作平台,工作平台上散落铁管、木料及三合板等物。平台中间地面上可见滴落血迹。平台西南侧靠墙地面上散乱放着5根铁管,其中一根长147cm的铁管两端可见新鲜血迹,法医对其进行提取。平台西南侧为正在建造的高架桥。警方接着对当天在案发现场附近施工的三十多位民工中的十一人展开调查,并于次日拘留了孙某、张某、高某,但是没有及时将三人送往看守所,而是在派出所关押了四天五夜,经历了车轮式的轮番讯问和难以想象的刑讯逼供,直到三人被迫招供后才送往市第一看守所。进看守所后,三人都先后翻供,把之前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
案件经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故意杀人的案由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来这种涉嫌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一审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但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感到此案证据方面的不足,出于谨慎考虑,指令区人民法院审理。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是:被害人杨某是孙某为工地临时招聘的民工,孙某因故与杨某发生争执、厮打。张某、高某见状上前帮助孙某对杨某实施殴打。三被告人持钢管等将杨某追打至高架桥小平台栏杆处,继续击打杨某头部、肩臂部,致使杨某坠地死亡。次年11月区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各十五年,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五十余万元。
三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区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把原判的故意杀人罪改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方面稍有变化,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某和高某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被告人仍不服,又提出上诉。随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再次发回重审。区法院经过再次重审,作出判决,当庭宣判三被告人无罪,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诉讼请求。区检察院不服此判决,提起抗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也提起上诉。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三被告人的无罪判决得以最终维持。
2.辩护思路与策略
被告人孙某、张某系亲戚关系,他们的亲属在法院第一次作出一审判决后,千里迢迢从老家来北京找到黄天时律师,请其出庭担任二审辩护人,并可以任选孙某或张某作为当事人。黄律师看了判决书,听了家属叙述的情况,觉得案件存在重大疑点,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在选择为谁辩护的问题上,黄律师综合考虑孙某和张某的情况,认为孙某是小工头,是他把张某带到工地打工的,其能力和见识比张某强,相比之下自我辩护能力较弱的张某更需要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因此黄律师选择张某为当事人来进行辩护。
上诉之后,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二审的当务之急,是要争取开庭审理。如果书面审理的话,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极大。在与二审主审法官和公诉人沟通过程中,辩护人了解到,法官原本打算不开庭审理,他让黄律师提交辩护词,黄律师提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必须开庭审理才能查清事实。法官说你们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写出来即可,我们会认真看的。如果没有新证据的话,就不开庭了。看来不找到法定的理由,是很难说服二审法官开庭审理了。
黄律师梳理卷宗材料后,发现警方所调查的民工中,没有问及是否见过死者杨某,杨某是否为工地员工等问题。而这是关系到死者杨某怎么出现在现场,是否与被告人孙某发生争执,如果发生争执,争执原因是什么等关乎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于是,黄律师找到案发前半年内与孙某、张某、高某一同干活的两个民工,问他们是否见过杨某?杨某是不是工地干活的?他们都说没见过杨某,工地也没招聘过杨某。另外,黄律师了解到三个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第一天,与其他接受调查的工地民工关押在同一个派出所,这两个民工还看到张某被讯问回来后,眼角有青肿,而讯问前是正常的。
为了安全起见,黄律师对整个调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拿到证人证言后,黄律师向法官提交,要求开庭审理。法官终于同意开庭。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死者的身份问题,其是否为工地员工,怎么出现在案发现场的,是否存在与作为小工头的被告人孙某发生争执的可能性?
关于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黄律师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说服法官:
第一,警方未及时将三被告人送往看守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都是在派出所非法羁押的四天五夜中作出的。进到看守所后,三个被告人都翻供,一直到庭审都持续稳定地坚持无罪供述。
第二,从笔录中记载的审讯时间可以看出,警方在传讯被告人后,连续十几个小时甚至二十几个小时中讯问人员轮番对被告人进行疲劳讯问的情况,能在一定程度上印证被告人说的在派出所羁押的四天五夜基本没怎么睡觉的情况。
第三,辩护人调查的证人中,有两个与被告人张某关在同一个房间的民工看见张某在接受讯问回来的时候眼角青肿,而在讯问前是正常的。这能印证张某庭审中陈述的在派出所讯问时,遭到殴打。直到一审庭审时,张某的眼角仍然可见青肿之处,这个从一审庭审的光盘视频中能明显看出来。所有这一切,无不证明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存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形,由此获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第四,除了被告人在派出所形成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行为。在控方出示的作案工具铁管上,没有提取的被告人的指纹,其上面的血迹呈滴血状,像是人为滴上去的。如果是在殴打过程中因被害人溅血而形成的,应该是喷射状的。
正因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的产物,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这种矛盾表现为以下多方面:各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事实的矛盾、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矛盾、各被告人本人供述的前后矛盾。
这些矛盾重重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得出唯一结论。
其一,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三被告人孙某、高某、张某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打斗和追赶,而在打斗现场附近的20多个工人,包括警方已调查的11个工人竟然没有一个听见打斗或追逐的,这些工人离现场最近的只有三四米,最远的也不过十多米。案发当天为晴天,近在咫尺且无任何障碍物的众多工人竟然听不到一点动静,这不符合生活中的常情常理。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庭审中被告人又对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矢口否认的前提下,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采信。
其二,在被害人的姓名、身份以及与三被告人的关系问题上,三个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孙某在第五、六、七次讯问中,说被害人是工头李某雇的临时工,不知什么地方人,叫小王,而在第八次讯问时,却说是自己和张某一起到四方火车站附近的劳务市场找的工人,叫刘某才。张某在第七次讯问时说不认识被害人,在第八次讯问时也说没有和孙某到四方火车站附近劳务市场找过临时工。辩方申请出庭作证的两个证人(工地民工)都说没见过死者杨某,也没听说过这个名字。
其三,在争执起因问题上,孙某的供述是因为欠140元工钱引起的;张某一开始的供述说是因为包的问题孙某与死者发生争执,后来又说不知道什么原因;高某的供述是因为30元工钱引起的。
其四,在作案工具问题上,孙某供述是用铁管打的死者,而高某则供述孙某用木棍打的死者。到底是用什么工具打击的?公诉方所出示的作案工具与死者身上的伤痕是否吻合?这些都没有查明。警方并没有在其所认定的作案工具上提取到三被告人的指纹或其他生物特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工具为被告人所有或其曾使用过。
上述这种自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非经正当程序取得的有罪供述,在未有其他直接证据相佐证的前提下,远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庭后与法官的沟通中,黄律师可以看出法官认同辩护人提出的基本意见,对案件事实也是心存疑虑。
3.庭审回放与诉讼结果
在案件二审阶段开完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黄律师多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案件第二次发回区法院重审时,终于成功地启动了这一关键程序,这是本案取胜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黄律师对于当天的庭审至今还记忆犹新,一是因为控辩双方交锋激烈,二是因为开庭安排在新搬迁的看守所,前不挨村后不巴店,上午从九点开到十二点,法官宣布休庭半小时,作为吃饭时间。黄律师回忆当天中午买不到吃的,饿着肚子又开了一下午。好在法院方面给三个被告人安排了餐食,不影响下午的开庭。
庭审中,当时参与侦查讯问、勘验与检查的五个警察、法医被传唤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作为辩护人,黄律师没有显出咄咄逼人的问话风格,而是根据事先了解到的侦查程序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绵里藏针地对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发问。
黄律师要求播放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录像,想要证明被告人张某直到第一次开庭时眼角仍有青肿的情况。结果被告知光盘损坏了,无法播放。要求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法官也告知讯问制作的录音录像并非全程同步,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录制正本,无法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质证。
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院虽然最终没有认定警方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但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亦未提供起码的卧具供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休息,在侦查阶段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时,确实存在重大瑕疵,三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同时翻供,当庭亦不作有罪供述。死者如何出现在作案现场、事前与三被告人存有何种关系、三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动机何为、办案人员是如何“加大”了讯问力度、在讯问笔录中曾提到的“其他材料”为什么没有出现在移交的卷宗中,以上问题目前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现有证据远未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印证、完整、缜密的证据锁链,足以得出唯一、排他的肯定结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4.办案感悟
本案从警方发现死者尸体,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后历时三年多,经过马拉松式的两次发回重审,两次上诉,一次抗诉程序,终于画上圆满句号。黄律师办完案件,思绪万千,感慨良多,在此与诸君分享点滴感悟。
一、本案与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案件通过“亡灵归来”“真凶落网”等极端事件出现而改变已生效的有罪判决不同,属于为数不多的疑罪从无的案例,有罪判决始终未能生效。在二审法院的有效监督下,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成功实现无罪辩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个涉嫌故意杀人的重大案件,在很难证实,同时也无法证伪的情况下,最终真正达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效果。这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以前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之前佘祥林涉嫌故意杀妻案,是在佘祥林蒙冤坐牢十一年后,因“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才被翻案的,而杜培武涉嫌杀妻案,则是在真凶落网,供认杀人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赵作海案件也是在被杀的人赵振晌七年后“复活”归来才洗清冤屈,平反昭雪的。这些案件对被告人的定罪判决都已生效,只是法院出于不得已而为之的谨慎考虑,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从枪口下捡回被告人一条命。换言之,法院对这些被告人作了“疑罪从轻”的处理,而本案则作了彻底的疑罪从无的处理,这种体现司法进步的案例值得我们为之欢欣鼓舞。作为本案辩护人,最为高兴的不是自身辩护技巧的成功,而是时代进步带来的刑辩律师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二、关于刑讯逼供情形的认定问题,凸显本案法官在现实司法体制下一种切实可行的“妥协智慧”。
如上所述,本案属于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例,死者已死是个客观事实,且其死因不明,存在他杀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要真正实现疑罪从无,作出一份无罪判决,法官面临重重困难,不仅要有巨大的勇气,还要有高超的智慧。否则无法完成这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三、律师在代理本案辩护中,并未诉诸媒体或通过找关系办案,完全凭过硬的辩护功夫取胜,刑辩律师对司法公正应抱有基本的信任和尊崇。
不少当事人认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打官司,打的就是关系。个别律师也在迎合这一倾向,一方面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又在办案中托人找关系,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还有一些律师则试图通过媒体来给法院施加压力,以期达到舆论绑架司法的效果。在黄律师看来,这些都不是刑事辩护的正当途径。律师真正要做好的就是自己的法律功课,这是刑辩律师走向成功的不二法门。
该案距今已有十年的时间,当时司法进程稍显落后。如今,新时代中国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障碍、深层次问题,多起“冤假错案”得以昭告天下。黄天时律师表示:有幸见证并参与社会主义法治推陈出新,以及司法体系的完善,切实体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和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