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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多赚点钱,怎么就成了犯罪?”许多经营者直到站在被告席上,仍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何触犯刑法。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醒您:商业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旦越过非法经营罪的红线,面临的不仅是罚款,更可能是牢狱之灾。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您解析这一“企业经营头号刑事风险”。
2024年,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入一批包含四种型号的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并向陈某(另案处理)销售246个。经鉴定,其中三种型号的设备属于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可提供境外及境内电视频道直播服务。黄某销售上述设备的金额达56,2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剩余设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现已生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未经许可的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典型行为包括: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如烟草、食盐);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文件;
3. 未经批准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4. 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物品。
5. 本案中,黄某销售非法电视接收设备的行为即属于第四类情形。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三档:
1. 基本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加重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 单位犯罪档: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述规定处罚。
本案中,黄某因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故适用第一档量刑。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提醒:商家须严格审查经营资质,不得销售无许可证的卫星设备、破解软件,或为非法节目提供技术支持,否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电视接收设备,拒绝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或设备,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广电或公安部门举报。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合规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是深耕 21 年的资深老牌律所,是北京电视台纪实科教栏目《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刑事律师访谈录》等节目指定合作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强劲实力。律所汇聚近百名专业办案律师,团队成员大多来自人大、北大、清华等顶尖学府,专业素养扎实深厚,此外,中国顶尖法学院的资深教授谢安平、杨秀清、卫跃宁、陈永生、隋彭生等也已签约加盟,为案件提供专业指导,通过团队合作和针对个案、大案、要案的研讨会,确保了战术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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