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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请托型”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和“门路”,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就违法事项减轻处罚,骗取黄某30万元。最终,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这类“花钱找关系”被骗的案件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人被骗后,甚至不觉得自己是被骗了,而认为是对方“办事不力”或“事没办成”。那么,从法律上看,这类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如果被骗了,钱还能要回来吗?作为刑事律师,我们结合本案为大家梳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指南。
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本案中,陈某根本没有所谓的人脉和能力,却向黄某谎称可以帮忙减轻处罚,这是典型的虚构事实;他将3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根本没有打算去“办事”,这证明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破除一个误区:只要行为人根本没有办事的意愿和能力,纯粹是利用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骗取财物,哪怕他实际上没有“跑路”,也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陈某虽然被传唤到案,没有逃匿,但其虚构人脉、挥霍钱款的行为,已经足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很多人看到判决后会有疑问:30万元就判6年多,是不是太重了?这需要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说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涉案金额30万元,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陈某将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导致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这在量刑时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判处6年10个月,在这个幅度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案是:能要回来。
虽然“花钱疏通关系”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涉嫌行贿或扰乱司法秩序,但法律依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诈骗犯不能因为被害人“动机不纯”就合法占有其钱财。
在刑事判决中,法院会明确“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这意味着,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局会依法追查陈某的财产,追回的钱款将发还给被害人黄某,而不是上缴国库。
一定要报警,走刑事途径。
有些人觉得,对方写了欠条,去法院起诉还款就行。但这里存在一个法律风险:“托人办事”的钱在法律上属于非法债务。如果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法院不仅不会支持诉讼请求,反而可能将其中涉及行贿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这样一来,不仅钱没要回来,自己还可能面临调查。
正确的做法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对方涉嫌诈骗罪。通过刑事追缴程序追回款项,才是最有效的途径。
很多骗子被抓后会辩解:“我只是没办成事,我愿意退钱,这属于经济纠纷。”那么,如何区分?
律师建议:重点审查钱款的去向。
如果钱真的拿去送礼了,只是对方没收或者事情确实没办成,且嫌疑人愿意退赔,可能倾向于民事纠纷;
如果钱到手后,立刻用于还贷、赌博、买车、旅游等个人消费(如本案的情况),这说明他根本没打算办事,这就是典型的诈骗。
这是很多被害人最担心的问题:我去托人“走关系”,自己会不会也犯罪?
一般情况下,不会。 像本案中这种“为减轻违法处罚”而请托的情况,被害人黄某是诈骗案的受害者,只要他在案发后如实作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一般不会追究其行贿的法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请托的事项已经严重到向司法人员行贿,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被害人也有可能涉嫌“行贿罪”。因此,当亲友涉案时,聘请正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才是唯一合法的途径。
这个案例给公众最大的警示是:法律没有“后门”可走,司法公正不容许金钱买卖。
当亲友涉嫌违法时,家属往往因为焦虑而失去判断力,骗子正是利用了这种“救人心切”的心理。一旦听到有人说“上面有人”“需要打点费”,基本可以判定为诈骗。正确的做法是:直接去当地正规律所咨询,或到办案单位窗口了解情况,切勿轻信“中间人”的花言巧语,以免人财两空。
以上就是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精心编辑的“信之源诉讼指南:花钱‘找关系’减轻处罚被骗,能要回钱吗?律师教你维权”一文,已为大家整理完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