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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来源:信之源发布日期 2021-09-01 16:05返回列表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也是《民法典》出台后关注度和讨论度最高的话题之一。

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是指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时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么,这将如何影响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简单来说,今后去民政局离婚协议,第一步,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离婚登记申请,因离婚事宜具有人身属性,所以必须为本人,这与目前协议离婚的要求是一致的;第二步,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双方在此期间都没有反悔,才能进入下一步;第三步,在上述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没有反悔且一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后发放离婚证,方完成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许多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侵犯了离婚自由。但是,离婚自由不能是无限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在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之间,要受到一定限制。实践中,由于我国离婚登记手续较为简便,没有对离婚当事人附加限制,导致不良离婚行为滋生,轻率离婚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甚至产生很多家庭矛盾纠纷。

因此,离婚自由应坚持适度原则,所以这次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民法典》中的充分体现。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我所提供免费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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