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驳回诉讼想重新起诉,如果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重新起诉的。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如果原告再次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重新起诉的条件
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明确的被告: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需要提供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并且这些诉求和理由必须能够支持其主张。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重新起诉的流程
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新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不可受理情形的,法院会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或属于不可受理情形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对驳回裁定的救济:如果原告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对一审裁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一审裁定有误,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是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等实体性权利存在瑕疵被驳回起诉,在时效重新起算或者消除相关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也可以再次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案件已经由生效裁判作出处理且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般不能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