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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来源:信之源发布日期 2025-01-21 17:58返回列表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随着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显。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在确保农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和农民生活富裕、促进乡村振兴中意义重大。接下来,信之源资深律师通过一件案例来为您讲解民法典在宅基地方面的规定。如果您有此方面的法律问题,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为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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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炳作为某市市礼纪镇某村村民,在明知宅基地不能转让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桢、唐某某签订了《合伙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炳提供自己和他人宅基地,由王某桢、唐某某建两栋住宅楼,一栋归其二人使用,另一栋归王某炳,租期30年,期满无条件续租。之后,王某炳拆掉老宅,王某桢、唐某某支付了合同款及部分建房工程款并开始建房。但因与案外人发生纠纷,房屋建至二层停建。

王某炳随后起诉要求王某桢、唐某某赔偿拆房损失,而王某桢、唐某某则反诉要求王某炳返还合同款及已建房屋折价补偿款。某市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双方均因自身行为遭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建房合同》名为合伙建房,实为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王某桢、唐某某均非礼纪镇某村村委会成员,不具备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的条件,《合伙建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结合王某炳自行拆除老房,王某炳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该合同未对老房拆除后的补偿进行约定等具体案件情况,法院对王某炳的诉求不予支持。结合房屋现状及具体案件情况,判决王某炳向王某桢、唐某某支付各款项共计46万余元。

信之源律师提醒您: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名为合伙建房,实为宅基地买卖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当归于无效。只有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对各种手段占有农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才能更好地保护集体利益。

《民法典》就像一把坚实的 “保护伞”,全方位保护着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当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例如,邻居建房侵占了自家宅基地,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宅基地原状。

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民法典》法律依据,不仅是规范农村土地使用的准则,更是守护农民朋友家园的有力武器。大家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的农村生活更加和谐、美好。大家对农村宅基地还有哪些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的方面,欢迎在来免费咨询在线律师!快来联系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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