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心中五味杂陈,既愤怒于王先生的隐瞒,又难过于这段婚姻背后的算计与不信任。张女士在整理离婚事宜时,偶然间发现了一个令她心寒的秘密。原来,王先生在提出离婚之前,竟悄悄地将两人共同经营的超市部分盈利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名下。这笔钱,本该是他们夫妻共同的财产,却从未被王先生提起过。那么,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争议时怎么处理比较好?别急,下面来看看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的指南,帮您解惑答疑,轻松应对财产分割难题!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共同居所。由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分割进行了初步约定,包括超市的经营权归王先生所有,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并约定了超市经营权的转让费用和房产的过户时间。
然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不久,张女士发现王先生在离婚前曾偷偷将超市的部分盈利转移至个人名下,且未告知张女士。张女士认为,这部分被转移的盈利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此外,张女士还发现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超市经营权的转让费用约定过低,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的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在离婚前转移超市盈利至个人名下,这部分盈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张女士可采取收集证据,提起诉讼等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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