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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财产传承过程中,遗嘱继承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尤其是当既有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究竟该以哪项为准,成了许多家庭面临的难题。此外,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也常常引发争议。近日,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就为我们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参考范例。
罗某某(已故)与罗某系父女关系。自2010年左右起,罗某某与苏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罗某某去世。
罗某某过世前,以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遗嘱,内容为: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与其有未婚同居关系的被告苏某某所有,30%归原告罗某所有;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被告苏某某所有。
原告罗某认为该遗嘱无效,遂诉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其中包括存款12万元,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元、个人账户2582.66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罗某某遗嘱虽部分内容打印,但继承人名字、继承财产关键词手写且其按骑缝指纹确认,还有 2 名无利害关系亲属见证,属自书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
不过,遗嘱中丧葬费用、工资补贴归苏某某的分配无效,因丧葬补助金是单位对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帮助,抚恤金是向直系亲属等发放的精神与物质补偿,二者不属死者生前个人财产。
苏某某非法定继承人,遗嘱含对其的遗赠,财产按遗嘱与遗赠法律处理。罗某某个人财产 12 万元按遗嘱分配合法有效。苏某某可分得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额 2582.66 元,考虑其操办丧事付出,酌情得丧葬费补助 90%即 7387 元。苏某某非抚恤金发放对象,抚恤金归原告罗某,法院据此判决。
在既有遗嘱继承又涉及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一般遵循“遗嘱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遗产的分配应首先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只有当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部分,才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规则进行分配。
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并非绝对有效。如果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那么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此时遗产将全部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确保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时,要确保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明确遗产范围:在遗嘱中,要清晰、准确地界定遗产的范围,避免将不属于遗产的财产,如丧葬费、抚恤金等列入遗嘱进行分配,以免引发纠纷。
及时处理遗产纠纷:如果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继承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遗嘱、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等,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专业律师:遗产继承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避免法律风险,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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